(2015)康法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法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某某,男,回族,现年43岁,小学文化,农民。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鸿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