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严志伟与康振辉、黄秋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振辉,严志伟,黄秋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振辉,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志伟,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炜,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秋莺,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康振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振辉于2015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振辉撤回上诉,系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振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上诉人康振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彧斌代理审判员 郑 敏代理审判员 李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素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