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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583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艳梅,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