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延忠与李友林、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忠,李友林,黄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忠,男,47岁。委托代理人何小利,西昌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林,女,54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东,男,45岁。上诉人王延忠因与被上诉人李友林、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延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蒋 强审判员 吉俄木果审判员 江 毅 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机 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