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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虚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广州虚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宝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被告于洲,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虚实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洲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文胜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