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76-2号原告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担保人杨某。被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南宁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杨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2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