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关世明与李洪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世明,李洪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关世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胜利社区。被告李洪军,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桃李小区10号楼3单元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世明诉被告李洪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关世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世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关世明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