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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大华与湖北龙晨特种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张广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华,湖北龙晨特种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张广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939-1号原告张大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随县。被告湖北龙晨特种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开发区季梁大道湖北成龙威公司内8623号。法定代表人张广念,公司经理。被告张广念,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华与被告湖北龙晨特种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张广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张大华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