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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姚兆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姚兆明,马吉香,姚长坤,姚兆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7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许孝忠,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李军(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62年8月2日,汉族,系该行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新华(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0年1月13日,汉族,系历城农行花园路分理处主任,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姚兆明,男,生于1956年2月2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马吉香(系姚兆明之妻),女,生于1953年6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姚长坤,男,生于1958年8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姚兆祥,男,生于1979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天桥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长义(特别授权代理),系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与被告姚兆明、马吉香、姚长坤、姚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峻岭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