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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卢永生、刘营营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卢永生,刘营营,卢焕连,齐宝梅,卢宝垒,王国玲,卢喃喃,郎小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被告卢永生。被告刘营营。被告卢焕连。被告齐宝梅。被告卢宝垒。被告王国玲。被告卢喃喃。被告郎小玲。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告卢永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对被告卢宝垒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街支行的62×××46账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卢宝垒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街支行的62×××46账户存款2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