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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浙江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米特拉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米特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浙江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密升。委托代理人:邱坤、卢晓倩。被告:杭州米特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米特拉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张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