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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熊达恩与陈廷明,余远辉,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达恩,余远辉,陈廷明,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熊达恩,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亨奇,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远辉,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廷明,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波,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熊达恩诉陈廷明、余远辉、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达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达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达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达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熊达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