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熊达恩与陈廷明,余远辉,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达恩,余远辉,陈廷明,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熊达恩,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亨奇,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远辉,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廷明,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波,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熊达恩诉陈廷明、余远辉、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达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达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达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达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熊达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