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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湛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00号原告湛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正宏,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罗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