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湛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600号原告湛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正宏,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保江审 判 员 陈立辉人民陪审员 罗昭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