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吉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江油长钢华兴冶金材料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吉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长钢华兴冶金材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吉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工业开发区德胜南路。法定代表人:韩雪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长钢华兴冶金材料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含增镇。法定代表人:杨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吉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长钢华兴冶金材料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吉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长钢华兴冶金材料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