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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42号原告:姚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宏宇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