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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杰与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杰,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号原告付杰,住址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被告深圳市互联港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北方大厦705室。法定代表人李传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明,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然,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杰,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仁明、辛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工资373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克扣的工资136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9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1000元;5、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于2014年2月10日入职被告处任职新闻编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工资3500元,转正后月工资4000元,原告最后工作至2014年9月28日并以被告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向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提交了录用通知及工作往来邮件的打印件、员工离职表和放假通知的复印件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同时,原告在深福劳人仲案(2014)2525号案件中主张与深圳市欧普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裁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除未要求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与上述诉讼请求一致。该仲裁机构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4)240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者应对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最基本的举证责任。首先,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记录系打印件,被告不予认可。其次,原告提交的员工离职表和放假通知均为复印件无原件可核对,被告亦不予认可,结合深福劳人仲案(2014)2525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另原告诉请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