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太方、曹付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艳强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方、曹付香,闫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太方、曹付香。被执行人闫艳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太方、曹付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艳强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洲审判员 刘晓强审判员 樊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一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