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海成与被执行人王桂芬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海成,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安海成被执行人:王桂芬申请执行人安海成与被执行人王桂芬离婚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9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殷文悦执行员 朱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