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海、杨志诉刘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386号原告刘海,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隆昌县。原告杨志,男,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杨志诉被告刘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洁独任审理。因原告刘海、杨志未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刘海、杨志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