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顾正明与王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明,王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顾正明,无业。被执行人王冲,职工。申请执行人顾正明与被执行人王冲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射开民初字第0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冲应向原告顾正明归还借款计40000元,并支付从并承担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此款偿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王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开民初字第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必胜审判员 顾正涛审判员 孙天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