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宛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宛某某,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某某,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宛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宛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宛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