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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洪敦恩与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敦恩,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洪敦恩,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徐宝勤,安庆市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敦恩与被告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敦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敦恩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洪敦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洪敦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