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洪敦恩与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敦恩,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51号原告:洪敦恩,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徐宝勤,安庆市宜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敦恩与被告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敦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敦恩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洪敦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洪敦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