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先光与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光,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张先光,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村民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先光与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光忠、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林文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先光诉称,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因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拆除了原告张先光坐落于仙游县xx镇xx村瓦头埔64号房屋。原、被告于2013年6月1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将原向陈开清购买的田地(四至为:东与坂头组张国锋所购的田界、西与瓦头埔张新龙田界、南与路界、北与尾墘组田界;宽度为张国锋厝界中对中8米,长度为路界与尾墘田界,面积0.684亩)安置给原告张先光建房,原告张先光旧房被拆除的面积归公。2014年9月初,原告张先光回家后发现原安置给原告张先光建房的土地被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安置给他人建房,导致原告张先光无法建房,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也没有再安置土地给原告张先光建房。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现要求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赔偿给原告张先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辩称,被拆除的房屋系原告张先光之父张元添所有,所以该房屋拆迁安置地是给原告张先光及其兄张先寿,宽为16米,其中原告张先光应得8米,张先寿应得8米,面积共计0.684亩。原告张先光与其兄张先寿对基建房屋位置具体如何划分与被告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无关。张先寿已先利用8米宽安置地基建房屋,尚余8米宽的安置地就是分配给原告张先光基建房屋的。所以原告张先光有宅基地不基建,并非没有宅基地建房。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已经对原告张先光祖遗房屋拆迁已经做了相应的补偿,原告张先光的安置地正闲置中,如果原告张先光在2年内继续荒废闲置,根据土地法有关规定将被原土地所有权属单位收回复耕。故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没有违约,要求驳回原告张先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永春县蓬壶镇仙岭村旧宅基地复耕等10个项目符合省级村庄旧宅基地复垦项目的立项条件,复垦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或村委会为业主,并由业主合理确定拆除补偿标准。2007年12月5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请求确认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请示。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因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拆除了原告张先光坐落于仙游县xx镇xx村瓦头埔64号房屋。原、被告于2013年6月1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将原向陈开清购买的田地(四至为:东与坂头组张国锋所购的田界、西与瓦头埔张新龙田界、南与路界、北与尾墘组田界;宽度为张国锋厝界中对中8米,长度为路界与尾墘田界,面积0.684亩)安置给原告张先光建房,原告张先光旧房被拆除的面积归公。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与陈开清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尾坂村因实施复垦工程,拆去瓦头埔组张先寿的房屋未然安置,特向该组陈开清征用其责任田0.684亩。原告张先光的哥哥张先寿在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土地上基建8米宽的房屋。在张先寿房屋西侧尚留有8米宽的空地安置给原告张先光建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张先光提供的协议书一份、征地协议书一份、被告仙游县大济镇村民委员会提供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闽国土资综(2007)20号文件一份、仙游县人民政府仙政土(2007)150号文件一份、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本院制作的现场图一份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予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被告于2013年6月1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仙游县大济镇村民委员会将原向陈开清购买的田地中8米宽的田地安置给原告张先光基建房屋。原告张先光主张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约安置土地给原告张先光,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辩称在张先寿西侧8米宽的空地就是安置给原告张先光,原告张先光则主张,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所述的在张先寿西侧8米宽空地属于其侄子,但原告张先光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空地属于其侄子,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坂村民委员会作为复垦项目的业主,有权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坂村民委员会已向原告张先光安置8米宽的土地,已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原告张先光主张,被告仙游县大济镇尾坂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照约定安置土地造成其损失人民币30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先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八百元,由原告张先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乘涛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新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毅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