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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乐成、王超与王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成,王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王乐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德超,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调查、收集证据;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超,农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保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成诉被告王超、永安财险保康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乐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乐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王乐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勾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