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爱林与刘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林,刘友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谢爱林,男,汉族,1967年6月1日生。被告刘友明,男,汉族,1954年5月30日生。原告谢爱林与被告刘友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友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爱林诉称,2014年4月,刘友明与其侄儿等三人到我办公室提出要看画家周京新扇面作品,我从柜中取出画让他们看。刘友明拿到画时欲将双手举起来,此时我右手也拿着画的一角。若我不放手,画便会被撕坏,刘友明强行将画揉成一团抛给在门口接应的人然后驾车离开。我当即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同意由我给刘友明17600元,他把画还给我。我从家里取完钱回到派出所,刘友明在派出所门口驾车跑了并关闭手机,此后派出所多次协调此事,被告屡次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2014年4月26日从我办公室拿走的扇面作品。被告刘友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友明此前花17600元从原告处购买一幅画作。后刘友明认为该画为假便退还谢爱林,并要求谢爱林返还画款,双方对付款时间未达成一致。2014年4月26日下午,刘友明等人到建设银行深圳路支行原告的办公室,提出要看一幅扇面作品,原告将画拿出后,被告将该画夺走并驾车离开。谢爱林随即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协调处理未果,被告刘友明携画离开。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与被告刘友明电话联系,其要求谢爱林返还画款并赔偿其多次往返山东到淮安的损失合计3万元,但拒绝提供其送达地址。原告谢爱林不同意该方案,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询问笔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被告此前进行过字画交易,被告认为原告所售字画为假,可通过正当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被告却采取从原告办公室拿走另一幅扇面画的方式主张权利,侵害了原告对该画的所有权,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原告现要求被告返还该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爱林返还2014年4月26日从原告办公室拿走的扇面画。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刘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周 丰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吕军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