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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宗成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成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25号罪犯宗成花,女,汉族,1953年8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0)七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成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宗成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宗成花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宗成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患有疾病,参加生产劳动表现一般。综上,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认定表及诊断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宗成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宗成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成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