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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横山镇新村仔村**号,身份证号码:4408811980********。被告:莫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横山镇横山居委会教办宿舍,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于2014年提起离婚之诉,但是法院作出的在2014年8月6日生效的(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7号判决书判决不予支持离婚,在判决书做出之后,为了孩子,原告曾尝试与被告弥补感情裂缝,同时希望被告在诉讼后能够有所改变,但是,事与愿违,被告并无多大改变,原告与被告在性格上始终难以相处,故再次提起诉讼。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1月20日于廉江市横山镇登记结婚,初婚,经介绍认识继而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分别是莫某甲和莫某乙,年龄分别是15岁和13岁。因为被告工作的原因,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两地,子女与被告的父母均由原告照顾。首先,原告与被告属于介绍而结婚,婚前并无感情基础,对于双方的性格、爱好等均无深入了解。婚后因工作原因,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两地,甚少共同生活的机会,因此,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在共同生活这个培养槽的帮助下增长,相反,日益增长的家庭压力以及被告长期不在原告身边,压力无从缓解,导致原告不堪重负,双方感情逐渐破裂。其次,尽管原告与被告聚少离多,但是,被告脾气暴躁、存在家暴行为,在第一次起诉时已告知法官,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此事实不予承认。但是,之后原告又再一次遭受了家暴,由此证明,被告并无改过之心。故原告认为婚姻关系确已难以维系。再次,被告存在赌博的恶习,热衷于购买私彩,赌博数额巨大,前后输掉了接近十万元,无度地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生活拮据,对原告维系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最后,被告长期工作在外,家里的两个孩子与被告的父母均由原告照顾,两个孩子自从出生就由原告单独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家庭教育等给予原告的压力可想而知;婚后,被告的父母亦由原告一直赡养,原告对于两老的照顾也是劳心劳力,且被告一直不在身旁,与两老的交流有时存在问题时,令原告十分为难。原告自婚后一直夹于两个孩子与被告父母之间,忙上忙下,异常劳碌,原告嫁与被告,希望的是快乐的生活,相濡以沫的爱情,互相扶持的照顾,而不是劳累地单方面照顾整个家庭,因此,在长期的压力之下,令原告不堪重负。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莫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3、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除结婚登记申请书为复印件加盖廉江市档案局公章外,其他均有原件):1、身份证,证明原告个人主体身份。2、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事实。3、户口簿,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4、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证明书一份、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的事实。被告莫某某辩称: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请求。一、双方经充分相识了解后登记结婚,历经十几年风雨,感情基础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为横山镇的相邻居民和村民,经人介绍相识,在对双方及家庭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后,双方按当地风俗举办了婚礼,婚后两人为生活的憧憬共同努力,虽然生活时有艰难,但能互相理解、互相鼓励,生活过得自然、充实。1999年9月5日随着大女儿莫某某出生,原本两个人的家庭有了新的成员,为了更好的生活,被答辩人鼓励答辩人和其姐夫等外家亲戚一起到横山镇隔壁的营仔镇承包虾塘经营,并叫答辩人放心,被答辩人会照顾家庭。2001年4月25日,大儿子莫某乙出生,2002年7月13日,二儿子莫某丙出生。2001年11月20日,为家庭生活的更加完满,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到廉江市横山镇民政办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尽管被答辩人性格有时固执、任性,为了三个子女和被答辩人,为了家庭完满幸福,答辩人认为夫妻间只要相互谦让、宽容就会把家庭经营好。双方一起走过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二、被答辩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感情深厚,加上出于对于三个孩子的家庭完整的考虑,未同意离婚,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生效(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367号判决书不予支持离婚。不准离婚后,答辩人与孩子们及双方亲属,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劝解被答辩人,经大家努力,被答辩人也已回家和答辩人及子女们一起居住生活,并一起过了2014年中国传统团圆节日和春节等节日,2015年农历年三十与答辩人一起回横山乡下拜神祭祖,一家其乐融融。期间双方能坐在一起交流子女和家庭看法,反省感情沟通存在的问题,并保持电话等不同沟通方式。被答辩人有心回归家庭,并和答辩人都在为家庭和子女共同努力弥补感情存在沟通问题,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三、被答辩人情绪波动,为任性、冲动式离婚。综上可见,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现在是处于情绪波动时期,任性提出第二次离婚。被答辩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是在被答辩人父亲猝死四个月,农历2014年4月初三,二儿子生日当天突然离家出走,然后突然起诉离婚,事前没有任何征兆。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感情非常深厚,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和家庭,因为接受不了被答辩人离家出走及离婚要求的打击而病倒,曾于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留医。同时,双方婚生三个孩子,大女儿已读高中一年级,二儿子读初中一年级,最小的也读小学五年级,对父母的离婚已有自己的思想并皆处于青春敏感期,离婚对孩子的成长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认为双方不仅有稳定的家庭组成,而且从心里面都为了家庭、子女的共同经营的心,否则不会走过这十几年的风风雨雨。四、双方并没有长期分居,答辩人也没有家庭暴力和赌博恶习。被答辩人起诉书中所提,答辩人长期在外工作,双方长期处于分居情况不属实。答辩人一直在营仔及高桥等廉江市范围内的城镇内工作,往返最多一个半小时就可以回到家中,双方不存在长期分居两地的情况。答辩人一直为了家庭而奔波于工作地与家庭,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照顾家庭。在被答辩人2014年离家出走至第一次起诉不准离婚期间,答辩人为了家庭,回到廉城工作,身兼母职照顾三个孩子及年迈的父母。虽然在共同生活的十几年里,夫妻间难免会因家庭琐事有些争吵,但都是答辩人尽量迁就和忍让,答辩人没有对被答辩人实施过家庭暴力,也没有赌博的恶习,答辩人从来不怪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说的起诉理由。答辩人一心只想努力工作,经营好来之不易的家庭,好好照顾被答辩人和子女,孝敬父母,给子女一个健康完整的生活环境。五、孩子是双方离婚的最大和最直接的被伤害者,双方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三个孩子一直在爷爷奶奶的照顾下长大,从没有分开过,与爷爷奶奶的感情非常深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时,被答辩人只有18岁,也是在答辩人的父母亲家居住,在两个老人家照顾下成长,两位老人家对犹如自己的亲生女儿般。答辩人父亲因为被答辩人坚持离婚的事情很痛心,2014年8月曾中风住院。毕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以及三个孩子,还有答辩人的年迈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已形成了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一个完整家庭的机会,不仅给双方已走过十几年风风雨雨的见证,也是当初决定在一起,以及应该继续走下去的印证,同时也是给三个孩子,一个作为父母的承诺和承担及憧憬,也是给老人生活的期许和分担。宁拆千座庙,不拆一家庭。答辩人仍然认为与被答辩人双方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可以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尽管被答辩人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这段时间双方出现的家庭纠纷和感情隔阂属于正常现象,而且双方都积极做出弥补感情的努力,答辩人不会责怪被答辩人第二次提起离婚,相反,答辩人会更加注意和表达双方相处的沟通方式,检讨自己做得不到的地方。毕竟多年的恋爱基础和组成家庭并生育三个子女,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不是一般家庭所能做到。尽管双方目前还存在误解、赌气和沟通不到的地方,但只要双方之间增强沟通、相互扶助,树立信心,克服目前困难,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因此,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二次离婚起诉,希望法院再给答辩人及三个子女一个完整家庭的机会,提供给孩子们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恳请法院不支持答辩人离婚的请求。被告莫某某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1、身份证4页、户口簿4页,证明被告及三个子女的身份。2、出生证3页,证明原、被告生育三个子女。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4、病历3页,证明因原、被告感情好,2014年原告突然离家出走导致父亲接受不了中风而进院治疗。5、陈述一份,证明两个儿子不希望原、被告离婚。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3和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被告父亲一直不好,并不是由于我提出离婚而导致,而且被告父亲的女儿在第二人民医院上班,可以伪造病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居生活后于1999年生育女儿莫某甲、2001年生育儿子莫某乙,后两人于2001年11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7月13日生育儿子莫某丙。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廉江市佳和广场B1栋1501房屋一套(月供,首付支付了37万元,月供1200元)。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例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称被告存在赌博及家庭暴力行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被告是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后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深厚。根据原告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不愉快,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原、被告的子女正年幼,需要父母提供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关系和夫妻感情,夫妻之间互谅互让,放弃离婚的念头,与被告和好;被告亦应认识自己的不足,履行夫妻义务,多关心爱护原告,多沟通感情,多想办法消除产生矛盾的原因,互敬互让,争取原告的谅解。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共同营造和谐美好家庭,共同享受幸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判令准许其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洪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