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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8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田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