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范某与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690号原告范某,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战某,女,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