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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程胜公司与王玉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玉鹏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05号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652325050000930(1-1)。地址:奇台县城健康西路。法定代表人:许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建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王玉鹏,男,生于1983年7月15日,身份证号:654301198307153911,汉族,阿勒泰市人,现住阿勒泰市巴里巴盖181团八一路0492号,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玉鹏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玉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85元,由原告奇台县程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