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增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增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1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增华,男,1981年3月7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羁押,2014年6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未缴纳);现因涉嫌犯诈骗罪,在服刑期间,被解回再审。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增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增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邵增华明知其父亲邵武英名下位于本市海淀区巨山馨苑小区8号楼1单元502号的房产已出售给他人,仍谎称该房产系其本人所有,并以出售该房产为名,通过关×骗取被害人苏×购房款人民币1830000元,其中关×获得介绍费人民币330000元。后被害人苏×发现被骗,于2013年1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月,关×向被害人苏×补偿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邵增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剩余赃款未退赔。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邵增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同时认为,被告人邵增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邵增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增华于2013年6月至7月间,在明知其父亲邵武英名下位于本市海淀区巨山馨苑小区8号楼1单元502号的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谎称该房屋系其本人所有、正在出售,以伪造购房合同书等材料的方式,通过关×骗取被害人苏×(女,45岁)购房款人民币1830000元,其中关×获得介绍费人民币330000元。后被害人苏×发现被骗,于同年12月14日报案。关×于2014年1月向被害人苏×补偿人民币800000元。被告人邵增华在服刑期间被解回再审,其所占有的赃款人民币1500000元未退赔。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邵增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苏×的陈述,证人关×、冯×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购房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购房合同收据,户籍卡,巨山馨苑房屋纠纷处理协议,被害人苏×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民事调解书,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被告人邵增华的身份信息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邵增华对上述控方证据未提出异议,经查,控方提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增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增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邵增华在其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决,系漏罪,依法应当与其之前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增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其之前犯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邵增华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中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发还被害人苏×,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发还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静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人民陪审员 袁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曼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