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民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民,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61号原告李爱民。委托代理人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原告李爱民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民撤回对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李爱民负担。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