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麻法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艳红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艳红,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麻法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胡艳红。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负责人:郑庆腾,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本院(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艳红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向申请执行人胡艳红支付8496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4年12月2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看守所银行存款86500元,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看守所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湛江市第二看守所在中国农业银行湛江麻章支行存款8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其碧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宝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