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琳诉被告宝鸡鑫泽钛镍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琳,宝鸡鑫泽钛镍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杨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晨飞,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鑫泽钛镍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大道。法定代表人梁均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琳诉被告宝鸡鑫泽钛镍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琳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景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