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闫庆恩申请执行榆社县云竹镇金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庆恩,榆社县云竹镇金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3号申请人闫庆恩,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竹镇金丈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金丈村。法定代表人李皖青,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闫庆恩申请执行榆社县云竹镇金丈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其账户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榆社县云竹镇金丈村村民委员会在榆社县云竹镇桃阳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20000元至榆社县人民法院账户并解除对该村委会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