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于2013年年底相识,因工作往来,双方短暂认识数月后,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我与被告前往美国生活,被告性情大变,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争吵,进而对我进行言语威胁和人身伤害。后双方分居,协商离婚事宜无果。我于2014年8月回国,被告在国外不肯回国离婚。综上,我与被告婚前相识短暂,彼此了解不够充分,匆促结婚,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底因工作往来相识恋爱。××××年××月××日在福建省晋江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原、被告前往美国旅游结婚。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同月23日,原、被告为在美国生育子女问题产某。同年5月1日,原、被告因生育子女一事再某和分居。其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因被告拒绝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4年8月回国,就离婚纠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相处时间短暂,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又查明,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被告杨某自××××年××月××日到美国后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短暂,系草率结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仅两月,双方即因生育子女问题分某,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被告在美国居住,不愿回国,而原告在国内工作,双方亦无复合可能。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