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潘永虎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巧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永虎,男,布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巧家县。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辩护人谢立省,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永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罪,于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言学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永虎及辩护人谢立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永虎因与妻子李某某感情不和,李某某外出打工不回家,并要与潘永虎离婚,潘永虎怀疑李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怀恨在心,遂产生对巧家县XX镇XX村XX社其妻兄李某A放火威逼李某某回家的想法,于是潘永虎先后实施三次放火行为:第一次,2013年8月16日21时许,潘永虎把汽油倒在李某A家槽门口旁边堆放的木杆上并点燃,导致木杆被烧毁,李某A的家人及时发现火情并扑灭了火,其放火后逃离现场;第二次,2014年1月5日凌晨3时许,潘永虎把汽油倒在李某A家厢房外墙角处核桃树下的烧柴上并点燃,导致烧柴被烧毁,烧柴上方厢房的屋檐,瓦片、椽皮被引燃,李某A的家人及时发现火情并扑灭了火,其放火后逃离现场;第三次,2014年5月7日凌晨1时许,潘永虎对李某A家的铁槽门泼洒汽油,放火后逃离现场。经巧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次被烧毁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865元。另查明,由于被告人潘永虎对李某A家放火后未达到威逼其妻李某某回家的目的,又产生了通过投毒的方法逼迫李某A家将李某某找回来的想法。2014年7月26日夜间,被告人潘永虎用其事先准备好的红纸以XX镇YY村YY社陈AA的名义写上准备在村子里的饮用水池里投毒的虚假信息,将写有虚假信息的红纸分别张贴在村子里。于2014年10月3日晚,被告人潘永虎将事先准备的三瓶敌敌畏倒入巧家县XX镇YY村YY社陈朝发家屋外的公用水井中;随后,于2014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将其事先准备好的80包老鼠药投放到巧家县XX镇XX村XX社公用水池中,后潘永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永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提取的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纵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被告人潘永虎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使用的水井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被告人潘永虎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潘永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罪罪名成立,应依法实行数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潘永虎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因家庭矛盾引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潘永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永虎不构成放火罪,案情系其妻子李某某引起,犯罪情节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永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起至二0二0年十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泽森代理审判员 凌 涛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普若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