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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金明、姚美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明,姚美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赵金明。申请人姚美丽。申请人赵金明、姚美丽要求宣告赵志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诉称,其女赵志杰于2012年8月2日起因探亲失去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因此申请宣告赵志杰失踪。经查,赵志杰,女,2004年2月23日生,申请人赵金明与姚美丽之女。于2012年8月2日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查找及临朐县公安局侦查,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27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赵志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志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赵志杰自失去联系之日至今没有音讯已近三年之久,虽经申请人和临朐县公安局等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二申请人作为赵志杰父母,现申请宣告赵志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志杰失踪;二、申请人赵金明为赵志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洪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