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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小民与郗小娟、余涛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民,郗小娟,余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39号原告刘小民。被告郗小娟。被告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民诉被告郗小娟、余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24.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恒轩代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