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邵林富,松原市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林富,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林富,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法定代表人:陈穗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邵林富因与被申请人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林富申请再审称:1、其与中奥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合计月工资10500元,奖金10000元,而水暖工程师的月工资5500元,一审只保护了4500元,每月少保护1000元,7.5个月少保护7500元,年终奖10000元没有保护。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207176元(19个月×10904元/月=207176元),一审只保护了142500元,还有64676元没有保护。3、从2010年至2013年工伤门诊医药费15301元,一审只保护了10197元,少保护了5104元。恶意拖欠工资的利息20000元没有保护,伤残精神损失费10000元没有保护。上述合计少保护117280元。本院认为:1、关于邵林富请求中奥公司支付拖欠水暖工程师工资的请求,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水暖工程师基本工资为每月4500元,扣除已收到的1500元,经核算,中奥公司应支付给邵林富兼职工资32250元(4500元/月×7.5月-1500元)。绩效工资和奖金需要依据劳动者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和考核而确定,因邵林富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未予保护并无不当。至于拖欠工资的利息,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未予保护也并无不妥。2、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邵林富应当享受合计19个月的本人工资。关于工资标准,原审按照基本工资标准保护正确,邵林富主张的每月工资10904元没有依据。3、对于邵林富在医院治疗购药的部分已经保护,其余费用因没有医嘱和处方,原审未予保护并无不妥。邵林富主张伤残精神抚慰金1万元,亦没有法律依据。综上,邵林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林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