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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初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魏轲与武军利、翟章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珂,武军利,翟章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533-2号原告魏珂。被告武军利。被告翟章旗。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邢开民初字第5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武军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并将原告魏珂向本院提供的30,000元保证金予以扣押。现因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魏珂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据以查封、冻结的前提已经消失,依法应当对被冻结存款解除冻结,并对保证金解除扣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魏轲向本院提供的保证金30,000元的扣押;二、解除对被告武军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涛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