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诉汪前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南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双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公学,系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汪前真,男,汉族,农民。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汪前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汪前真全家8口人,其中儿子汪裕宝一家3口人户口不在西坡组,该汪原有住房一处,证号为商集建(1997)334220号。2015年2月5日,汪前真未经批准非法在二道河村西坡组其本人承包地内挖房基,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汪仍继续非法建房。同年2月13日,经土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面积10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04平方米。勘测时现状为3间东西座向砖混结构彩钢瓦顶房屋已竣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6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汪前真退还非法占用的104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耕种条件;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04平方米土地之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汪前真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超占耕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汪前真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汪前真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蒋鸿敏审判员 陈中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