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邢建竹与被告郑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竹,郑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邢建竹,男,1970年10月16日生。被告郑和平,男,1962年9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建竹与被告郑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建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建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邢建竹负担,保全费220元退还原告邢建竹。审判长 焦迎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