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阜阳久航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玉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久航商贸有限公司,李玉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阜阳久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灿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成群,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峰,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久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久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阜阳久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