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君华与方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周君华,男,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被告方元生,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原告周君华诉被告方元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君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周君华承担。审判员  XX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