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晓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立字第00003号起诉人王晓珍。起诉人起诉称:1986年,起诉人经荆州市天和纺纱公司(以下称天和公司)考核通过后录用,在精纺车间工作。起诉人自入职以来,勤勉尽责,任劳任怨,2001年1月双方订立为期十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起诉人在天和公司工作从未间断。2007年底天和公司因拆迁房屋要求起诉人搬离其居所,但拆迁补偿事宜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后天和公司又以起诉人无故旷工、不服从管理等理由要求起诉人待岗,并承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为此,起诉人于2008年3月3日在天和公司的要求下写下了辞职报告,但天和公司一直未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同年4月3日起诉人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天和公司给付经济补偿等费用。案件业经仲裁、法院多次审理均驳回起诉人的请求。现起诉人诉至本院,请求解除起诉人与天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天和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对起诉人造成的损失45888元,并支付起诉人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8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晓珍现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起诉人与天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天和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对起诉人造成的损失45888元,并支付起诉人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84000元,属于重复诉讼,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晓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