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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辅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郯城县全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辅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郯城县全发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289号原告:山东辅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勇,该公司经理。被告:郯城县全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法定代表人:李志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辅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郯城县全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辅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郯城县全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辅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郯城县全发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影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