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唐清东、汪秀华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清东,汪秀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29号原告唐清东,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原告汪秀华,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清东、汪秀华诉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清东、汪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唐清东、汪秀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曾��人民陪审员 杜望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