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克楼与李立堂、李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楼,李立堂,李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8号原告张克楼。委托代理人李岩峰,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立堂。被告李玉花。原告张克楼与被告李立堂、李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克楼及委托代理人李岩峰,被告李立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克楼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立堂系朋友关系,被告李立堂于2013年6月21日、9月13日、12月5日,2014年6月24日、8月10日、9月1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4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六次共计71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其中2013年12月5日该笔借款双方约��2014年1月5日前还清。被告李立堂向原告出具了借据6份。原告向被告李立堂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李立堂拖延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要求判令:1.被告李立堂、李玉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1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据原件6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被告李立堂向原告借款71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立堂辩称,我向原告借款总计710,000元一事属实。现所欠债务较多,暂无一次偿还借款的能力,请求法庭依法酌情裁决。被告李立堂除庭审陈述外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李玉花经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240期公告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举证材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83年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14日登记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立堂于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13日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6份,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其中2013年12月5日该笔借款双方约定2014年1月5日前还清。原告向被告李立堂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立堂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庭审中,被告李立堂对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向原告所借上述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借据及本院调取的二被告婚姻关系证明予以佐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楼与被告李立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虽然双方对大部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即时向被告李立堂主张权利、要求其返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李立堂返还借款7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李玉花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李玉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抗辩的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立堂、李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克楼借款人民币7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54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魏惜和审判员 潘立春人民陪��员胡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超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