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谢娜娜等与翟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娜娜,袁龙,翟中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谢娜娜,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袁龙(系谢娜娜之夫),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原告袁龙,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告翟中辉,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谢娜娜、袁龙诉翟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娜娜、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