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谢娜娜等与翟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娜娜,袁龙,翟中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627号原告谢娜娜,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袁龙(系谢娜娜之夫),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原告袁龙,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被告翟中辉,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谢娜娜、袁龙诉翟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娜娜、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